2007年6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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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不懂法也有风险
见习记者 陈锦

  吴大妈是杭州市某机关的一名退休人员,手里有些闲散资金。2005年,吴大妈在炒股朋友的影响下,开始迷上炒股。由于初涉股市,吴大妈几乎什么都不懂,买什么股买多少股,都是朋友怎么说她怎么做。有时候在证券公司碰到侃侃而谈的股民,吴大妈便当他是“高手”,一个劲地讨教。
  也确实有一些“热情的股民”向她透露一些“利好消息”,或直接推荐一些“优质股”。但吴大妈渐渐发现,按“高手”所说的进行操作,总是被套牢的多,更别提赚了。终于有一天,有人提醒她说,有一些股民是与庄家串通好的,不可信。这时候吴大妈才知道,她碰上了“股托”。
  一不小心踩进股市陷阱的,除了像吴大妈这样的新股民,还有像李小姐那样的“准股民”。2003年,李小姐出资3万元开设股票账户,但她不是自己炒股,而是委托了某投资公司的“专家”刘先生代炒。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让李小姐很放心的合同——“保底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代表投资公司,用李小姐的账户炒股,如果盈利,投资公司与李小姐按4:6分成;如果亏损,损失部分由投资公司承担。
  揣着这份“只赚不赔”的合同,李小姐做梦都会笑出来,等着合同到期的日子,计划着这笔“意外之财”的用处。但让她沮丧不已的是,合同到期那天,她的账户里不仅没有赢余,还亏损了30%!面对李小姐的质问,刘先生说亏损是大盘大跌造成的,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就在李小姐犹豫要不要延长合同期限时,有个朋友告诉她,这种保底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李小姐连忙结束了合同,虽然那30%的损失让她心疼不已。
  记者就此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保底”这类合同责任,从民事法律的原则来说,这样的“保底合同”对刘先生来说风险与收益不对称,而证券法明确规定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此,法律实践中,非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对于流传在坊间的“消息”,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有如实及时披露消息的义务,但“消息”在股民间的传播,法律没有也无法加以约束。这时候,股民自己也应关注时政、经济消息,知道国家政策的方向,学会判断,而不要盲目地相信所谓“消息”,应理性炒股。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市场有风险,股民还需认识到不懂法律风险。”一位老股民想通过记者告诉新股民,应学习一些民商法律法规,不要去碰撞法律上的盲点,不要踩进别人的陷阱。